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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侵權


吳OO 發問於 2018-08-20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用別人文字的商標,類別相同,商品或服務名稱不同 這樣算侵權嗎 ?
例如:註冊方的商品或服務名稱是電器類 我PO的是線材類這樣算侵權嗎?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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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商標侵權的判定,可以參考商標法第68條之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您的商標所使用之文字若與他人的商標文字相同,則必須再進一步判斷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來綜合判斷,看是否會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您可以搜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裡面亦有詳細說明。

為了便利行政管理及檢索,在判斷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時,可以參考「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之分類,倘若您所使用之商標與他人註冊之類別相同,則就有較高的機會被認定有混淆誤認之虞,而可能落入侵權範圍,不過此部分並非絕對,仍然依照個案具體情況綜合斟酌,且應由商標權人負舉證責任。

另外,在特定情況下您或許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此部分可以參考商標法第36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 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三、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因此,若您在他人商標註冊前即已有善意使用相同商標之情事,可以附上相關事證予以佐證,而不致落入侵權之範疇。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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