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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問題


賴OO 發問於 2018-08-2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原負責人是我父親,但他過世了,但我們辦理了限定繼承他的遺產,也被其他股東推派成為現在的負責人,但公司有信貸部分,請問我們也要連帶背負償還公司信貸的負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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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原負責人是我父親,但他過世了,但我們辦理了限定繼承他的遺產,也被其他股東推派成為現在的負責人,但公司有信貸部分,請問我們也要連帶背負償還公司信貸的負債嗎?


您好:

由於您來文內容較為簡略,不確定上述公司信貸之相關細節,
茲就公司法相關規定,提供意見如下:
1.參照公司法第1項第4款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假如日後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原則上,負責人或股東個人依法無須以個人之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2.又,假設負責人或股東個人曾就公司之信貸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是提供個人之財產作為該信貸債務之擔保者,則負責人或股東個人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該債務時,即可能擔負連帶保證之責。
3.此外,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為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與第2項所明定,在此一併敘明,以供檢視。

以上請參考。

高木蘭律師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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