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目前在找工作,目前有收到一份時薪工作的電話錄取通知,目前還沒收到E-mail的錄取通知,
人事是說大概會過幾天後或下星期會發E-mail錄取通知,我在電話上有答應2018/9/3報到(到職),
但這份薪水比前份工作薪水少,因此也面試其他間公司,薪水比前份工作多,是算月薪的,不過沒確定是否錄取,
請問:
一、如果算月薪的工作錄取,我向算時薪的工作說無法報到的話,那公司有權利向我提損害賠償嗎?
二、收到電話錄取通知(口頭)跟收到E-mail(書面)錄取通知後取消報到,在法律上有差別嗎?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由於法律並未規定勞動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因此在公司發出錄取通知,無論是以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而您答應前去報到,則此時勞動契約就已經成立,至於答應9/3報到一事,只是正式提供勞務的日期,與契約是否成立無涉。
至於錄取後是否可以反悔取消報到,依照勞基法第5條之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且即便是正職員工,仍然有權利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因此您的確是可以嗣後再向公司取消報到的。
然而,若因為取消報到導致公司受有損失,例如公司必須再花其他費用、人力、時間等成本面試其他員工,假設公司能夠證明這部分的損失,則可以另外循民事管道請求損害賠償,只是一般而言公司不太可能會為了此事提起訴訟,徒耗時間費用。
建議您,為了維持勞資關係和諧,避免不必要之爭議,還是提早向公司表明取消報到一事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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