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實體店面,屬零售業
商品大多為單價不高的小物。
客人於現場挑完商品金額合計有一萬多元,因品項之多老闆給予不少折扣(已經少賺了)
而對方當下只願意付一半訂金,合氣生財我們也欣然同意他兩天後取貨時再付尾款(畢境他買了很多)
但過了一週又一週,他沒有再出現了
一箱又一箱的貨堆在坪數不大的小店裏已然造成困擾
三摧四請的他終於願意出面付清尾款但仍然不願取貨(又與老闆約一週後)
從那之後又過了好幾個一週
雖然款項已清,但商品占用的很大的空間
租金很貴,小物販售靠的就是商品的流通來營利
這一堆貨我們不能賣,不能丟,也不能捐
他卡著我們的空間,人又消失,我可以告他嗎??
或是我能在用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告知他後捐贈處理??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買家受領遲延,賣家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依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起,負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於約定時間內,買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買家即是受領遲延。如果買家不受領商品,賣家因此多支出了倉庫、二次運費等為了提出或保管商品的必要費用,買家應該要負賠償責任。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