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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要約書上載明最多不得超過7日之法律效力

要約書上載明最多不得超過7日之法律效力


何OO 發問於 2018-08-07 | 彰化 | 其他

Q: 不動產要約書上寫買方同意保留出價意願至107年8月10日 然後要約書上有印 期間最多不得超過7日 約是7/22簽的 7日是7月30 這是否表示超過7/30買方就已無購買意願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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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何先生您好: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您與對方所簽訂的不動產要約書如屬定型化契約,則若對期限解釋有所疑義,應做對消費者有利之解釋,故應以107年8月10日為準。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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