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提:公司積欠六月及七月薪水,已資遣其他同仁。
但我並未在資遣名單內, 目前還是每天準時到公司打卡上班。
請問,若我在上班時間內"未幫公司處理事務,只是單純出勤"
直到我被資遺或主動離職之前,
公司能對我提出什麼告訴嗎?
謝謝解答。
A:
吳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公司是否提起告訴
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若您的怠於行使工作程度,已達公司於內部規範所要求之怠惰程度時,公司可能直接對您主張解僱,而無須資遣;若有其他因怠惰行為導致公司業務受損時,仍得對您主張民事損害賠償,此部分由雇主舉證,請您注意。
二、權益保障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您得向公司主動要求資遣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公司不為時,建議您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協助您。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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