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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周OO 發問於 2018-07-31 | 彰化 | 服務業

Q: 我是一名未滿18歲,於連鎖飲料店擔任計時工讀員工,近日於晚班下班盤查時,沒有把冰箱關上,並不是整個大開,也確定沒有所有的東西都壞掉,不過老闆要求我以原價,非成本價要求我賠償約14000元的牛奶、豆漿、多多、布丁等冰箱內所有商品,請問這是符合任何法律的嗎?
此外平常只要東西東西沒有收,例如木板等非消耗性物品沒有收也會扣除薪水,飲料沒有倒掉也需要罰款,請問這有符合任一項法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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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周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冰箱內食飲品部分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按您所述,係因您的過失未關上冰箱致店內冰箱內物品損壞,造成店內財產的損失,的確需負賠償責任;至於應用原價或市價作為賠償單位計算,這部分得以參考公司相關物品毀損的管理規範是否有明確規定;但公司仍不得於工資內逕自扣除,而仍需請店長將損害清單明列出來,再進行照價買回。
二、非飲食品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若公司確有因相關東西未收至放置處或其他相關店內規範皆以扣薪方式進行約束時,可能違反前開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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