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一下律師您,如果我從台灣合法的日本代購商向日本網拍大量購入日本公仔回台販售,請問這樣合法嗎?因為台灣已有代理商,而且代理商和日版的商標圖案都是一樣的,但是顏色都會不同,說白一點就是台灣代理的公仔和日版的公仔放在一起,就只有商標圖案的顏色不同而已;而且都已確認日本網拍的商品都是正版的,絕對沒有加工或是反冒的情況發生,請問如果大量買進販售是合法嗎?在各個法規下來看
A:
您好:
真品平行輸入若依輸入原樣於國內銷售
原則上是不會侵害商標權的
但你的問題重點不是在商標法而是著作權法
如果公仔本身是有原創性的設計
是有著作權法保護的
依照智慧財產局1070713b的電子郵件函釋見解:
「一、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又依同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其輸入行為即不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此外,前述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之「一定數量」,內政部82年4月24日台(82)內著字第8284870號公告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第二點(三)(四)明定「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而是否屬「每次每一著作」,悉以「著作內容」是否同一作為認定基準;至於著作重製物之載體、包裝、標籤、附隨物等是否相同,則非所問。」
也就是說原著作人如果只同意在日本國內銷售,出口要另外得到授權時,就不能大量輸出
此點還請留意
以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