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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刑事庭


陳 發問於 2018-07-24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我在去年七月網路買東西被詐欺,金額大約8千多,被騙後到了警局報警,今天剛收到法院傳票,但開庭時間是8/7,地點在被告所在的屏東地方法院,傳票上姓名欄位寫著被害人 1 跟我的名字,附記是調解,我想請問:因為我住台北,開庭地點在屏東,一來一往損失不小,我能不出庭或者將開庭地點轉移到台北嗎?另外,如果不願意調解,對方是否會繼續被起訴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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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小姐您好: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的管轄應以被告的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故您無法聲請移轉管轄。

如您不出庭恐損害您自身的權益,建議您可撥打傳票上的電話,詢問書記官可否請代理人出庭。

感謝您的提問!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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