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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書


杜OO 發問於 2018-07-24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股份有限公司 沒有發行股票 但是股權有發生移轉時 每有簽訂股權移轉協議書 兩造人也沒有簽名 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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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杜先生您好
按實收資本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90經商字第09002254560號
函釋參照
次按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係指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之公司,除章程另有規定應發行股票者外,得不發行股票。倘公司擬發行股票,應於章程中明確記載91.2.26經商字第09102029700號函釋參照。即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除非章程特別規定應發行股票者外,原則上可以不發行股票。
末按未發行股票公司之股份轉讓方式,屬於公司自治事項,本部六十年一月十五日商字第0一六三0號函解釋與上開說明不符之部分,不再援用91.9.19經商字第09102205290號函釋參照。最高法院也認為:「公司股分之轉讓只須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如已發行記名股票者,尚須以背書方式轉讓;發行無記名股票者,則只須交付股票即可)即為已足;所謂在公司股東名簿上『過戶』,僅為對抗公司之要件」(76年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
故若買賣股票之雙方得證明當事人具要約及承諾意思表示,股分即已轉讓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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