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董事沒有收到董事會議事錄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經查公司承辦人員是以平信寄發, 請問該如何舉證,
A:
您好!
茲就所詢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董事會之議事,依公司法第207條的規定,應作成議事錄,並準用公司法第183條股東會議事錄的有關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
議事錄的製作及分發,依照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換言之,董事會議事錄之分發,並不限於以紙本寄送之方式,更無要求公司必須以掛號郵件的方式寄送。如果公司確實已以平信的方式寄送董事會議事錄予各董事,則不得主張其寄送方式違反規定。但是公司若未將議事錄寄送各董事,因違反規定,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平信寄送的舉證方式,如:公司對外發文或寄送郵件向有登載的習慣,則得以發文紀錄提出證明;或公司確有董事已收受以平信寄送的議事錄等。
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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