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律師,我們公司的主管會要求我們離開時將個人座位的總電源關閉,否則將會每次扣除100元。 但是這個獎懲制度並沒有明確公告出來,
1. 每次主管就只是口頭告知某某某沒關電源,且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就直接從薪水內扣除100元。
2. 如果架駛公務車出門,離開時沒有將大燈關閉 會扣除100元,且每次主管都沒有提供照片或者監試錄影器畫面佐證,就直接從員工的薪水中扣錢。
請問上述情況中,
1. 並無明確的公告公文表明獎懲制度就直接開罰
2. 期次業主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是否就是該員工犯錯,就扣除員工薪水的舉動,是否都違反了勞基法呢? 請幫忙解答 謝謝
A:
張先生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如雇主與員工間無雙方約定,扣除員工薪水作為懲罰金,則雇主隨意扣除員工薪水作為懲罰金,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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