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飲料店打工,面試時雇主說「夏天時薪140、冬天135 」,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店長說「如果試用期不合格就沒有薪水」 ,這是否也違法?
還有,假設弄壞東西(或者沒壞但有一點損傷)雇主要求賠償 ,但不知道雇主是不是獅子大開口把賠償的費用抬高怎麼辦?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薪水的部分,由於並未低於勞基法所規定的最低工資,因此雇主並無違法之處,然而,所謂夏天、冬天確切究竟如何定義,建議您先向雇主釐清,最好的方式就是以白紙黑字寫明,以避免未來徒生爭議,若您不同意薪資約定的內容,可以再與雇主協商。
另外,店長提及「若試用期不合格就沒有薪水」一事,已經涉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假設弄壞東西雇主要求賠償,此部分也不得以預扣工資的方式為之,雇主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或藉由其他合法管道對您請求,若公司獅子大開口,而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有歧見,建議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以利和平解決紛爭,並維繫勞資和諧之關係。
於此特別提醒您,打工雖然屬於部分工時勞工,但雇主仍然要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否則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就無法獲得相關理賠之資格,此為勞工的基本權益,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A:
蕭小姐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之規定,雇主於員工提供勞務時未給付工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裁罰雇主。
另依照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回到您的問題,假設弄壞東西之責任歸屬尚有爭議之情況,不得要求員工分擔此損失,員工可拒絕賠償,建議員工可先等待司法機關處理或請求勞資調解,以解紛爭。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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