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行號負責人死亡,子女未辦理繼承
原行號有負責人一位、合夥人一位各佔6.4
請問合夥人是否可以理當成為負責人?
A:
史凱您好: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就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觀之,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
合夥人死亡即發生法定退夥原因,需依照民法第689條規定,自須就退夥時財產狀況結算。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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