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們好:
我工作已滿一年,知道離職預告天數是20日,但公司的工作規則寫:
離職申請生效後,不得因請休特別休假而耽誤交接工作
請問:
一、如果公司用"耽誤交接工作"為由,拒絕勞工請特休,那勞工要面試別公司的話不就只能請事假,等於損失全勤獎金,這只能自行攜帶錄音設備蒐證,去勞工局調解嗎?
二、我想以勞基法第14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解除勞動契約,但勞工依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原因是:公司每個月最後一個工作日要求勞工晚上6點刷卡,理由是方便人事單位作業,而且沒加班費。
請問這個知悉30天因為沒實體證據,如果我早就知道這件事,有一直配合晚上6點刷卡,早就超過30天,如果現在才反應,是否還能依這一個法條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
懇請解惑,謝謝!
A:
李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拒絕勞工請特休,扣全勤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此,特休放假與否是需由勞資雙方協商,若公司卻因影響交接為由拒絕您請特休,仍需於契約終止時返還工資予您。
但因您需面試之故,建議您得視是否還有加班所累積之補休;或其他不會影響全勤的假別處理。
二、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30日起算點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知悉損害結果之日」,係指從最後違法違約行為結束時起算,因此,只要公司持續違法,勞工就仍有終止勞動契約的形成權。
綜上,您仍得以依本條規定主張相關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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