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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律師函提出設備退貨


Anonymous 發問於 2018-07-03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 您好

我司去年有交大陸機器設備

大陸廠最近發律師函提出
延遲交貨
加工後質量有問題 未辦理驗收 溝通多次未果
合約要解除 要求退貨及賠償

第一點 我司承認有延遲交貨 有違約金產生是必然的

安裝完後 大陸方要求的改善零件等相關文件資料皆有寄給大陸方

設備使用半年多 皆無收到大陸方任何有關設備上的問題通知(電話傳真、EMAIL皆無)

且這期間我司通知大陸方需付的第二筆、第三筆款項(到港通知後付款、安裝完成款)
也遲遲以資金不足名義一再拖延
並沒有提到 設備使用上的問題

現在確以設備有問題要退貨及賠償

請問該如何處理 請律師發函回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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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茲就所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一、對於 貴公司所交付的設備應具備的品質,首應檢視雙方所簽署的合約,看有無對設備規格、效用等為相關的約定。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6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品質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依來文所述,未為明確合約性質究竟為買賣或承攬關係,如果該設備是屬於客製化的產品,則應適用承攬關係。按《合同法》第261條(驗收品質保證)的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品質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及第262條(品質不合約定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品質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參。

三、據 貴公司表示早在半年前就已交付設備,且大陸客戶從未就品質瑕疵為任何主張,如今卻委由律師發函以所交付的設備不符合品質要求賠償。對此,因一般在合約中會就驗收有所約定,建議檢視合約的有關約定,作為 貴公司立論的基礎。同時,為維護 貴公司的權益,建議應就瑕疵乙節回函並予嚴正否認。至於回函方式是否委由律師辦理, 貴公司可視情況需要加以斟酌。

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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