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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衛生用品定義及條文


王OO 發問於 2018-07-03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1.想請教有關網路購物個人衛生用品定義?有特定條文說明嗎?
消費者及賣家如何達到平衡共識?商品網頁資訊及包裝須提供那些注意事項才可符合?
2.耳機有入耳式耳機,有耳塞需塞入耳朵內使用的耳機,是否屬個人衛生用品類?
如客人購買拆封後是否可以申請退貨?(怎麼判定是否客人有使用?)
3.目前市面上有挖耳式鏡頭商品
請參考如:https://www.50off.tw/App/Shop/Default.aspx?gclid=EAIaIQobChMI66a36a-C3AIVSxOPCh3bugPiEAQYAiABEgIdnfD_BwE#!pitem/M00032549
此類型商品因主機部分及配件都會進入耳道使用,是否屬個人衛生用品類?
如客人購買拆封後是否可以申請退貨?(怎麼判定是否客人有使用?)


請再回覆告知以上述問題~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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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網路購物退換貨七天鑑賞期之規定,可以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則特別提及了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務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間之規定,例如: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客製化商品、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

至於那些可以歸類為個人衛生用品,目前仍沒有一定之標準,立法說明中僅列出內衣、褲或是刮鬍刀等產品,其他像是化妝、保養品類的部分或是其他會與皮膚接觸之商品,由於不在解釋之列,因此不被認為是個人衛生用品。縱使此部分仍具爭議性,例如按摩用品、襪子、運動貼身服裝、泳衣、耳環等飾品,或是如您所述挖耳式鏡頭商品,在一般消費者的認知中雖然也屬於個人衛生用品,但在修法或有新的實務見解出現前,仍無法擴張解釋。

依照您來文所述,雖然耳機(尤其是入耳式耳機)會接觸到人體皮膚,但依照目前的實務解釋僅限於內衣褲或刮鬍刀,因此不屬於個人衛生用品,如購買者拆封後不滿意,只要是在7日內,仍然可以依照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進行退貨。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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