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蘇小姐您好,
按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老花圖案係LV包包之經典圖案,您使用之老花圖案恐有致相關消費混淆誤認之虞,可能構成商標法第95條第2款之侵害商標權行為。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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