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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特休問題


沈OO 發問於 2018-06-27 | 台北 | 服務業

Q: 於105.06.06到職,離職單的預計離職日為107.07.31,這樣特休是否在107.06.06開始以新年度計算?如果是的話,都沒休過特休這樣公司要給付的特休未休天數是否為14天?

為了能順利銜接新工作需要面試,若在面試前一兩天告知公司要請特休,卻被公司以人員不足無法調度為由拒絕,這樣公司是否違反規定?因為我們是服務業,公司要求我們請特休需在前一個月底排班時就提出,且必須和同事協調好才能,若無法協調好就請別間據點的人員來代班,可如果我請代班,這樣我請特休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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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特休的日數問題,可以參考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依據您來文所述之情況,您於該公司的任職期間為兩年以上三年未滿,若您今年度都尚未使用特休假,公司依法應給予您10日的特別休假,此點先予說明。

至於特休的計算方式究竟是以年度計算(1/1起算至12/31),或是以任職日(6/6-6/5)起算,則必須視雙方的僱傭契約內如何約定而決定,此部分可以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假設您公司是以任職當日開始起算,則您就必須在隔年的6/5前將前一年度的特休休畢,若未休畢,依照現行法令,雇主必須換成工資發給員工,或是您亦可以與公司協商將未休畢的假遞延一年。

而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因此,除非雇主能夠提出正當理由及事證證明確實有經營上急迫需求而無法讓您臨時排特休,否則理論上是不得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

不過,公司為了不因為員工排休導致影響正常營運以及人力調派,是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勞工於合理期日前提出特休之申請,此部分應視工作規則中是否有明文規定而決定。

建議您還是先與雇主協商妥適之處理方式,並確認是否有人力可供調度,以免事後公司以您未完成請假手續而無故曠職等情況遭提前解雇。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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