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上班兩天但覺得工作不適任想離職,
但在報到時有簽合約是為未告知一個月前離職,要罰款兩萬的合約
但我不想浪費時間,請問如果我不去,這樣的合約是生效的嗎?
A:
您好:
關於員工離職預告期間的問題,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您來文所提及之狀況,工作期日如果不及三個月,基本上是不需要提前預告的,雇主要求您於一個月前告知,此部分已經違反勞基法而無效。惟請特別留意,雖然工作時間很短,但離職時仍然要完成物品返還以及交接的相關手續,否則因此致公司受有損害,公司是可以另外向您請求民事賠償的。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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