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延續這個貼文繼續問
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21493
(1) 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甲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
但若公司成立尚未滿一年 甲仍然有義務要造具表冊嗎 ?
若未滿一年 多久(幾個月)要公布一次 ? 根據的法條是 ?
(2) 這裡所指的表冊包含哪些 ? 丙有權利要求甲製作完整的四大財務報表嗎 ?
(損益表 / 資產負債表 / 現金流量表 / 股東權益變動表) 根據的法條是 ?
謝謝您
A:
您好,回覆如下: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有限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句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
這裡的各項表冊包含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公司法第20條)。又依照商業會計法第28條,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
會計年度原則上依商業會計法第6條之規定,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而非以公司成立的時間點起算,因此即便公司成立未滿一年仍應依公司法之規定造句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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