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林先生/小姐您好 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曠職規定部分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因此,您所遇到的狀況,如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主管確有收到您的請假通知,以茲證明非屬曠職情形;若無,則請您向公司人資確認,公司的工作規則對於遲到部分,是否有請假或相關補請假程序,再行該規則程序進行後續請假事宜,並將曠職予以撤銷。
二、權益保障部分
若公司有以前開曠職事由,有扣全勤、影響考績、年終或其他不利處分時,得向事業單位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處理或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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