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要回覆如下:
1.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可依公司法第112條之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
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
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
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
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
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辦理。
2.公司大小章遺失可申報遺失並辦理變更。
3.釜底抽薪之道,應該還是要幫公司辦理解算、清算,好讓公司壽終正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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