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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3釋疑


林OO 發問於 2018-06-08 | 高雄 | 其他

Q: 我司為營造公司,因承包建設公司建案,建設公司於建案已完工並完成保存登記後向銀行融資,銀行也辦理第一順位設定,銀行要求我司依民法513條拋棄法定地押權,請問這樣合理嗎?

民法513 民法5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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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司為營造公司,因承包建設公司建案,建設公司於建案已完工並完成保存登記後向銀行融資,銀行也辦理第一順位設定,銀行要求我司依民法513條拋棄法定地押權,請問這樣合理嗎?


你好,依據民法第513條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即 貴公司有權要求建設公司就該建物或土地設定抵押權,且將來如建設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貴司可優先銀行受償,因此銀行才會要求貴司拋棄該權利,惟銀行並無權要求貴司拋棄該權利。

以上簡短說明。

邱陳律律師 02-2156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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