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購買半年的新成屋(含裝潢)因管路漏水問題,導致家中牆壁壁癌、地板磁磚下積水。與建商討論後其願意將地磚全部拆掉重鋪、裝潢重做,並支付施工期2-3個月另外租屋的費用。
但整件事來來回回也用了快半年,當中有請假、打掃等等的問題,心力交瘁,請問是否能向建商求償精神損失呢?若可以應以什麼原由呢?(沒有去看相關的精神醫生證明)
若不行以精神賠償名目,能以其他理由來求償嗎?
謝謝!
A:
您好,我是黨苴睿律師:
居住安全為民法第195條之重大法益之一,如果有辦法證明因為漏水問題造成您的精神痛苦並有辦法證明,是可以提告的。
但是相關細節還是要視個案而定,從您的提問比較看不出來,可以繼續留言或是來電。
0966570225
黨苴睿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