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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負責人,資遣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18-06-04 | 台北 | 其他

Q: 公司因為將近半年沒有獲利,老闆不想再經營決定易主。目前確定資遣四位員工,並由其他負責人接手。
我的職務是業務,被資遣的另一名業務的客戶將全部由我交接。工作量會變成雙倍。
我本來就有離職的想法,是否有辦法主張工作量太多,無法勝任。這種情形是否只能自願離職無法領到遣散費呢 ?(到今年2018年七月我將任職滿五年),謝謝幫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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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因為經營未獲利而變更負責人,若公司沒有經過正式清算、解散登記,只是變更負責人,則原公司與先前員工之間既存的僱約契約仍然會拘束新負責人,因此既有的勞動條件應不會改變。

依您來文所述,更換新負責人後,因為人力減少導致工作量增加、自認無法勝任,此時確實只能主張自願離職,而無法請求資遣費,且此時亦必須留意預告期間之規定,由於您任職時間已超過3年,依法必須預留30日的預告期間,提前告知雇主。

然而,若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情況,勞工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因此,若因為人力減少,導致工作量過大、工時過長、公司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或是指派的工作內容與您原本的工作內容性質差異過大,違反勞動契約而損害您的權益,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主張終止契約,此時由於可歸責於公司,員工不需預留預告期間,且仍得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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