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民國99年母親在大陸買間房給我,但因無法前往辦理,全權委託母親處理。最近因對方堅持沒收到錢,所以不願搬離交屋,所以委託當地律師到法院申訴及處理出庭,執行搬離。現在,法院發傳單給我,讓我一週內出庭,但我目前工作無法前往,請問律師,我要如何處理?感恩?
A:
您好:
如果是訴訟之一造,
如果沒有辦法出庭,民事案件可以請當地之律師代理協助,
或者提前請假,並經法院同意,始能改期到院唷。。
如果是證人,就必須要出庭,如果無法配合時間,則需經法院同意始能改期到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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