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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工作內容與當初面試不符

工作內容與當初面試不符


劉OO 發問於 2018-05-31 | 台北 | 服務業

Q: 原本應徵工作是約聘客服助理,約滿(原簽1年續
約1年)之後雇主方沒有讓我繼續簽合約,而是要我繼續做
一個月前雇主方突然告知工作內容要調整,除了要調離現有工作地之外,還有可能要做一些完全跟應徵內容不符的工作,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當初有詢問人事續約的部分,但人事告知有詢問主管,但主管無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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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因此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已由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

關於雇主調動或調整勞工職務一事,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若您認為工作內容與原本應徵時所約定之職務內容不符,公司此一人事調動並無正當理由,且調動之後對於您的勞動條件有不利之影響(例如薪資減少、工時增加、工作地點過遠等等)則雇主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此時視您的需求可以有兩種主張:
一、向公司表達不同意違法調職,繼續留在原職務,但此時公司若能提出合理之事證證明其確實有組織調整、人力調派之需求,且調動不是僅針對您一人所為,並非任意調動,亦沒有對您的勞動條件產生不利變更,則此種情況下調動就會合法,實際情況仍必須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二、若您已不願繼續留在原公司任職,則可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但需注意必須在30日內提出主張,且您亦必須蒐集相關事證,證明公司調職一事與先前約定的職務內容不符,雇主確實已違反勞動契約。

若您對於調整的內容有意見,建議您應及時提出並與公司討論,並留存相關書面往來之紀錄,若公司仍拒絕釋出善意或與勞工對話,您亦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以求和平溝通解決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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