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遭受職場霸凌
離職想發全公司郵件揭發該主管惡性(會附上證據非惡意中傷)
這樣是否構成毀謗、侮辱或任何罪名呢?
A:
小喂您好,
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按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又按「我國現行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所處罰之言論,實際上包括:事實陳述、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意見表達等三大類型。其中單純之意見表達,即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欲處罰之客體;而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至少應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至於事實陳述部分,雖然法律並未明定,仍應認為只有不實之事實陳述,始為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言論。因此,事實陳述部分尚可區分為陳述不實、陳述真實兩個部分,其中針對公眾人物之陳述不實,有「真正惡意」原則之適用;而一般私人部分,則不應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在訟爭言論之真實性無法確認之不利益風險,應歸由被告負擔。至於陳述真實部分,無論係公眾人物或私人,如該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關於一般私人生活之陳述真實,本難認定與公共利益有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因侵害他人隱私權益,仍應認為構成犯罪;如該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則不該當犯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77號判決參照。
您若想發全公司郵件揭發主管惡行,您得主張您所述為真實而不該當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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