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拜託幫幫忙... 我這邊持有債務人所簽發本票3張,但於107年1月有送過法院裁定,但裁定的相對人為公司,裁定下來也是公司,此公司並無任何財產所以不能強制執行,有再送訴狀請求法院讓我們調閱此債務人的財產,法院說要我們重新送裁定,請問裁定過的本票還可以重新送裁定嗎?要怎麼送?需要寫理由嗎?麻煩幫忙一下,因為金額還蠻大的,很怕他脫產
A:
您好:
若共同發票人有公司、也有自然人,而法院只就公司部分為裁定,您就自然人部分原則上還是可以有權利主張,所以您應該先確定自然人部分是什麼樣的角色,究竟是發票人?還是只是單純公司負責人而蓋小章在票據?再來決定後續的相關作為。
敬祝您順利解決問題
柏誠法律事務所
陳柏諭律師謹上
A: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次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再依非訟事件法第4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以言詞為抗告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二)是以,若對本票裁定不服,得向法院抗告,並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惟因本票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抗告部分僅得就裁定內容與票據形式上有出入之部分為主張,若係要爭執債務人係公司亦或公司之負責人,則屬實體事項,可能需要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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