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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偽造文書有何罪責 會被收押嗎?


林OO 發問於 2018-05-21 | 苗栗 | 其他

Q: 我當時有吸食二級毒品與三級K他命 並且無照駕駛行駛在道路上 後來開車自撞 被警察攔查 我因為有案底前科於是我報上我哥哥的身分證字號 也從口袋裡自行拿出K他命 隨後進去派出所作筆錄 筆錄上也都簽我哥的姓名 請問我這樣觸犯了那些罪責 ?
會被收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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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先生您好,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再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末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您吸二級毒品並無照駕駛道路上,於警察攔查時謊報他人身分證字號,分別構成施用二級毒品、持有三級毒品、偽造署押罪,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1條之規定,得處以罰鍰。

另刑法上無收押之用語,您所指應是羈押,羈押係指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以下犯罪之虞:1.放火罪、準放火罪2.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3.妨害自由罪。4.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5.竊盜罪。6.搶奪罪。7.詐欺罪。8.恐嚇取財罪。得於以預防性羈押

若檢察官認無上述事由則不會聲請羈押,即您不會被收押。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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