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未經我同意,在我不知情下,拿走我私人文件,後在勞動薪資的官司上提出,要當庭佐證我有兼差……被法官駁斥與薪資本案無關
2.她們提供的資料(都是我的),我可以以被竊盜為名,報案,來索回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
A:
莊先生您好:
依照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若他方確實未經你同意拿走你的私人文件,已構成竊盜罪,您可向警方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例如該文件原屬您所有。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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