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由法人(A)的代表人甲,當選B公司董事,A可以改派乙當任B公司董事嗎?
A:
陳小姐您好,
公司法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27條第3項規定,不論是法人董事或法人代表董事,法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故A的代表人甲依公司法27條2項當選B公司董事,得由A再行改派乙任B公司董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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