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承攬之鋁窗工程,工地依約來申請退回履保票,唯退回時僅蓋工務所章表明簽收完成,請問可行嗎?還是應該要蓋同合約之大、小章呢?
A:
您好:
因您所提問題的內容較為簡略,請容敝律師先行假設情況來回覆您的問題。
如果在工程施作過程中,雙方來往的文件都是蓋上「工務所章」的話,原則上可以主張以此作為雙方履行合約的慣例,以「工務所章」來代表「大小章」。但建議為了避免爭議,如果現在能補上大小章的話,比較不會有爭議。
A:
(一)依民法第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二)查本案,因法律關係之發生主體為公務所,自須蓋上公務所之章,而公務所為法人,故須有自然人為其履行法律關係上之權利義務,是以,仍應補上代表人之章,即合約所蓋之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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