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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求償的比例原則疑問

雇主求償的比例原則疑問


陳OO 發問於 2018-05-06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大大們好
本人是旅館業者前台人員,
前陣子因為訂單作業疏失,
未收到住客款項導致公司損失,
本應收到A住客 約近一萬元的訂單再操作上未收到,
當天將該房型賣給路過的 B 住客
目前公司懲處方案是
一半的訂單金額 加扣獎金三個月 加 年終獎金
整體扣下來的獎金跟年終總計約莫3-5萬
跟公司反映,公司卻說 罰款跟罰責是分開的
所以都要同時扣
公司不同意我補上這萬元損失當作我買下該房間
但需把 B 住客的錢應該給我折抵
本人未簽屬任何公司文件、契約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了勞基法的比例原則呢?
我有什麼方法自救會比較好呢?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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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小姐您好,
按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釋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月5日台(82)勞動一字第50325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得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若獎金及年終獎金屬經常性給予,即屬工資部分,雇主不得逕予扣除。另外賠償金額亦須具合理性與相當性,建議您可與雇主協商。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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