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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基法第十二條

勞基法第十二條


訪O 發問於 2018-05-04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老闆在午餐時間,說明我們的工作關係必須停止
條列了一些庫存上的短缺(但是我們庫存是開放式的,沒上鎖,庫存表單也是開放式的,人人可更改)
以及羅列了一些小事告訴我沒辦法繼續合作。
有想過請我留職停薪兩個月先休息一下,但是後來作罷。

事後我才發現,羅列工作問題的下方是引用勞基法第12條

第 12 條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我想問的是,資方能自行決定我的狀況真是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所以不付給資遣費嗎?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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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次按同法17條,
「雇主依11或13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回到您的問題,雇主若以庫存短缺為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係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又依同法17條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惟雇主以勞動基準法12條作為解雇事由必須敘明您方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並情節重大之事實,若您對於雇主解雇事由有疑慮,建議您可以工作地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勞資調解,並主張雇主應依11條終止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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