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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婚紗退訂事宜


陳OO 發問於 2018-05-02 | 台中 | 服務業

Q: 5/1 (二) 去看婚紗
後來業者 開了 預約單 也要我付訂金 5000 元
(預約單上有印 : 1.預約金概不退還或轉讓 2.本單有效期限半年 )
因為談話的過程中 , 女友有表示 , 擔心婚紗 沒有她要的
故 業者 有手寫加註 : 選禮服 不滿意 會全額退款

後續 因為一些其他因素 ; 想退掉 預約

想請問 預約單 與定型化契約 這兩者 有差異嗎 ?
預約單上 業者寫 不能退費 ; 就真的不能退訂金嗎 ?

( 經濟部商業司定型化契約範本裡看到: 婚紗的定型化契約 有5天審閱期)

婚紗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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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並無固定格式,預約單的內容如為雙方合意,契約則成立,所以若事後想退掉預約,亦可依照當時約定之內容請求業者全額退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您好: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之規定,所謂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為了保護一般不具法律專業的消費者,無法在短短的締約過程中閱讀由廠商事先擬定完成的大量法律契約條款,因此才設有相關的審閱期限,確保消費者事前已經閱讀過相關文字,避免匆忙締約導致權益受損。

由於不確定您所述的預約單上面究竟寫了哪些內容,因此無法確定您所簽立之內容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假設您的預約單只是業者在與您締約過程中,簡要記載兩方合意後之訂購方案及內容,而非業者事先擬好的契約條款,則有可能不屬於此處所說的定型化條款,此部分可能就不適用於消保法審閱期限的問題。

不過,此部分仍得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不論是口頭或是書面,只要在締結契約當時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已成立,業者既然已經手寫加註退款方案,則該部分之約定仍應有效。

又,如果您所簽訂的內容為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15 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由於業者已經在磋商過程中手寫加註退款事宜,因此可以認為該部分為個別磋商條款,原先預約單上所印製的不予退還或轉讓等字據應屬無效。

簡單來說,無論是採取上述何種解釋方式,由於業者另外手寫退款方案,在符合退款條件之情況下,您均得向業者主張相關退款事宜,不過也在此提醒您,向業者主張退款時應保留相關對話紀錄等資料,未來簽訂任何契約或資料前也應審慎思考,以避免徒生不必要之紛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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