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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程序及鑑價相關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8-04-3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為勞方,因資方欠款申請強制執行
想請問幾個問題,有勞您解答,感謝。


1.若因不接受鑑價公司報價,法拍後續程序會如何進行?
(已知鑑價公司通知書記官,債權人不同意鑑價)。

2.鑑價費用先由債權人墊付,何時可以請求債務人償還。

3.若法拍金額低於債務金額,債權人接受該金額,剩餘欠款能追討嗎?是否有法律效力?

4.流標而作價給債權人時,債權人要什麼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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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由於您並未提及該強制執行的標的為動產或是不動產,因此以下暫假設為不動產來回答:

1.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0條第2項之規定:「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因此,若您不同意鑑價公司所提出之鑑定價格,可以向法院表示意見,但必須提出其他可資證明該不動產價格之相關文件,以作為核定底價之參考,若未能即時表示意見,法院通常會認為債權人對鑑價結果無意見,而逕行核定拍賣底價。

2. 鑑價費用由債權人先行墊付,之後會再發文要求債權人提出債權計算書,屆時再將該筆費用列入執行費用之計算即可。

3. 若您聲請強制執行的標的為單一不動產,拍定之價額低於債務金額,則剩餘未能受償的部分必須另行查調債務人名下是否有其他資產。若有,則必須另外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若無,則法院於執行完畢後會發給債權憑證,此部分可以參考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憑證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將來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可以再拿此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必須留意時效的問題,於此特別提醒您。

4. 若定拍賣後一直無人應買,則依照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1條:「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因此,法院會先扣除強制執行的費用(包含強制執行聲請費、鑑價費、登報費等等)後,再交由債權人承受,若債權人拒絕承受,則執行法院就會撤銷查封而將拍賣標的返還債務人。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1.若因不接受鑑價公司報價,法拍後續程序會如何進行?
(已知鑑價公司通知書記官,債權人不同意鑑價)。
原則上鑑價結果出來後,執行法院會通知兩造就鑑價結果表示意見,若債權人任鑑價結果過低,得再自行負擔鑑價費用重新鑑價,抑或是提出相關資料證明鑑價結果過低,聲請執行法院提高價格。

2.鑑價費用先由債權人墊付,何時可以請求債務人償還。
鑑價費用為執行必要費用,於執行標的物拍出後會列入執行費用優先受償,若執行標的物未拍出,則執行法院會於債權憑證上註明鑑價費用,以供下次執行時列入分配價金受償。

3.若法拍金額低於債務金額,債權人接受該金額,剩餘欠款能追討嗎?是否有法律效力?
執行標的物拍賣之價金低於債務金額時,除非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拍賣無實益之情形,否則執行標的物之底價縱使低於債務金額,仍會進行拍賣程序,若債權人認拍賣之價格不足以清償債務,且不願再負擔後續拍賣之費用(登報費等),僅得撤回聲請。若執行標的物拍出後,清償優先債權(稅捐、執行費用等)後,剩餘價金會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至於剩餘不足清償之債務,仍繼續有效存在,執行法院會換發債權憑證,債權人得持此債權憑證查報債務人財產,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其後毋庸再繳納千分之八之執行費用。

4.流標而作價給債權人時,債權人要什麼負擔費用?
債權人承受時,是以債權承受,若債權金額大於執行標的物之價格,債權人僅須負擔優先債權(稅捐、執行費用等),反之,若債權金額小於執行標的物之價格,則債權人除負擔優先債權外,尚需負擔扣除債權後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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