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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跟某企業買了 一件商品,之後商品被藉故拿回去,至今不還

跟某企業買了 一件商品,之後商品被藉故拿回去,至今不還


曾OO 發問於 2018-04-27 | 高雄 | 服務業

Q: 你好
本人3/11在台北商品展跟某參展企業買了一件商品,當場銀貨兩訖並有對方開的收據單(沒有發票)。因商品體積大委請貨運公司寄送回高雄,3/13收到商品。收到商品當天有拆封拍照,不久該企業張小姐來電表示該商品為樣品,拜託並希望我能答應借他們一個月拿回去丈量尺寸,張小姐有表示要先退錢給我,等用完寄還給我我再把錢匯過去。當下本同互利原則且退款麻煩,遂答應張小姐出借給該企業,並告知張小姐使用完畢盡快歸還給我,3/14該企業委派貨運公司將商品收走。直到4/24止該企業都無任何人與我聯繫,於是我便主動以 e.mail聯繫該企業張小姐。結果該企業張小姐回覆說,商品無法如果如期歸還,且三月台灣法規對材質有更進一步的要求,原商品並不符合法規,要給我兩個選擇:1.給他銀行帳號接受退款 2.待新的商品製作完成後再寄回來給我,製作期未知。4/24~4/27雙方多次電話溝通未果,對於當初是出借或是退貨各說各話,最後表示目前無法返還商品,最快一個月後才能將新的商品給我(非原本那個)。4/25寄了商品退貨單電子檔給我,並於4/27以掛號寄送退款支票給我(我已拒收),至今商品仍在他們那邊,他們表示此買賣關係已經結束。

2/25已發存證信函要求七天內將我購買的品返還給我,至今他們仍堅持退款,請問我可以告他們侵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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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刑法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罪之成立以在主觀上並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將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為要件,若對方認為雙方買賣契約解除,並認為商品係退貨而收取,恐難證明對方有不法所有意圖,即難構成侵占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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