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本人有幸收到某外商公司業務經理的offer, 並已完成簽約約訂 5月到職.
但因本人過去曾有犯罪記錄,不知是否會在此期間收到取消入取通知? 若收收到了,我該如何保障自身權利?
面試時並無說明前科相關事項,曾填寫的資料也無類似的自白問題】
感謝幫忙解惑
A:
您好,我國公司法第 30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如不符上該情形,公司應該無權片面解約。
然而,經理人與公司間係屬委任契約關係,委任關係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可參照民法第 549 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故如受損害而符合上該規定,可向公司求償,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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