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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8-04-24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若客戶未與公司簽約、尚在考慮中。若公司不讓客戶帶走合約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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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消保法及中央主管機關有規範定型化契約書簽訂前,企業主需提供合約書給消費者帶回審閱,依契約性質類別有規定至少1天、3天、5天或7天以上不等的合約審閱期,主要目的在體現讓消費者有更充裕的時間思考整個交易的合理性,條款的公平性。故在簽約前消費者要求給予合約審閱期是合法。
參照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因此如契約內容屬於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有權要求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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