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母親生前跟人合夥、前陣子母親過世後、合夥人要追溯合夥責任(合夥產生的開銷、貸款利息等)!但家人均已拋棄繼承、請問母親個人的合夥契約責任、跟家人應該沒有關係了吧?需要跟合夥方有什麼樣處置?還是就不理會也可以?
A:
陳先生您好,
按民法第 687 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合夥人死亡為法定退夥事由,除契約訂明繼承人得繼承者外,繼承人不當然成為合夥人。又您家人均已拋棄繼承,您母親之債權債務已無人繼承,所以合夥方後續處置您不用予以理會。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母親生前跟人合夥、前陣子母親過世後、合夥人要追溯合夥責任(合夥產生的開銷、貸款利息等)!但家人均已拋棄繼承、請問母親個人的合夥契約責任、跟家人應該沒有關係了吧?需要跟合夥方有什麼樣處置?還是就不理會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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