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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遷廠


林OO 發問於 2018-04-2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最近得知公司有遷廠的計畫,但不打算跟員工商議去留,決定全數資遣,而且只會在二、三天前告知停工,員工資歷幾乎都是滿一年以上的,所以也會給預告期的工資,請問這樣公司有違法嗎?有責罰嗎?我們能有什麼保障或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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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國的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終止採取法定終止事由,簡單來說,雇主必須符合勞基法所規定的事由,方能解雇員工。此部分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及同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若公司的遷廠計畫是因為面臨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情況,而依照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照員工年資提前預告,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違反者可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此外,亦應依照勞基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若未依法給付,則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根據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勞動契約之終止對員工生計影響甚鉅,不因是否有發給預告期間工資或是資遣費而有異,假設公司在沒有法定事由之情況下片面解雇勞工,即構成違法解雇。

附帶一提,若您所任職的公司欲一次性解僱全數員工,亦可能會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適用,雇主應該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若有違反,亦可能遭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等等。

遇到此種情況,建議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亦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並建議您留存與公司主管對話之相關紀錄,以利未來調解時得提出有利自己的證據。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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