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下班忘記刷卡,我準時上下班,忘刷也補單了,忘刷一次要扣100$又被扣全勤,辛苦上班不小心忘了做刷卡動作,薪水被扣那麼多是否合理?
A:
張小姐您好,
勞動部表示,如果勞工「忘記打卡」,但確實有出勤之事實,事業單位應照實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不應扣薪,否則違法
另依勞委會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全勤獎金若依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屬工資範疇。
如您有全勤事實,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依勞基法第27條,主管機關得限令其給付。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二、次按,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僅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24日臺勞動二字第24671號函釋參照。
三、依上所述,《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工出勤應打卡,根據該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除了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事業單位還可用門禁卡、電腦出勤系統、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或其他可以如實記錄出勤時間的工具作為出勤記錄依據,如台端「忘記打卡」,惟確實有出勤之事實,則應依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並證明當天有提供勞務,公司即應照實記錄台端出勤情形,不應扣薪。而全勤獎金若係以台端出勤狀況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屬工資範疇。如台端確實有全勤之事實,雇主卻未按期給付工資,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反者,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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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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