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旅館上班,想請問在未簽訂勞動契約的前提下,由於房務疏失沒注意到建築有損壞的地方導致客人退訂,雇主是否有權要求員工賠償呢?謝謝
A:
您好:
勞動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書面為限,書面的優點僅在於雙方發生爭議時能提出相關依據,而不至於淪為各說各話之情況,且勞資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契約,應實質判斷,若您與公司之間有經濟上從屬性(為雇主之營業進行勞動)、人格上從屬性(必須服從雇主之指示及指揮監督、無法自行支配工作時間)、組織上從屬性(被納入公司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等等,多半就會被認為雙方間存在僱傭關係,此點先予說明。
依據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因為沒有注意到建築有損壞導致客人退訂,此部分必須視您工作的內容是否包含檢查房間建築有損壞一事,若根本不在您的工作範圍內,則公司不得因客人退訂而反過來要求員工賠償。又,若損壞並非因為您的行為所造成,公司仍應向真正侵權之人主張損害賠償,此部分應該由公司負舉證責任,證明確實是因為您的行為導致建築損壞,且客人退訂確實是因為建築損壞所導致,公司才能要求您負起相關賠償責任。
另外,一併提醒您,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雇主在責任歸屬及金額多寡未確定之前,即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將會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因此,在損害賠償之金額尚未確定或勞資雙方尚未就損壞一事釐清最終責任歸屬前,公司應另循司法途徑請求,關於此爭議,仍建議您與公司進行溝通協商,以利紛爭解決。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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