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政府委外標案,新舊雇主與政府三方商定留用人員年資延續特休照計,工作內容皆不變,但事後新雇主卻以試用期未滿為
由開除本人,無資遣費,不給特休,請問這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0條之規定?
2.目前等待勞工局調解中,本人主張雇主應 發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預告工資特休折算工資,若不成訴訟要主張不當解雇
請求回復雇傭關係,會因為調解時沒有主張這項,而有所影響嗎?
3.公司l群組上以開除字眼,讓我退出,內部離職單,離職事由寫"解雇"二字,會被硬ㄠ成是自願離職嗎?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 簡要回覆如后:
1.依您所述 係因政府委外標案 承包廠商更換而由後雇主繼續聘用前雇主員工 與勞基法第20條規定情形尚有不同
至於特休年資得延續併計 係依據行政院所頒定相關規範
但後雇主終止契約 原則上仍應符合勞基法規定 並應給予資遣費(因採新制且不併計前雇主年資 則資遣費很少)
且仍應給予特休 否則仍有違反勞基法問題
2.建議仍應於調解時表明雇主所為資遣為非法而無效 請求回復工作權 倘完全無此請求 僅敘明資遣費等 可能日後
會被解釋為無提供勞務之意思
3.終止契約究為雇主單方所為解雇(或開除) 還是勞工自請離職 須依據客觀事證 離職單上勾選事由是潘段因素之一
除非您有自行勾選自請離職 或載明係因個人 家庭 健康 或生涯規劃等因素 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自請離職
以上內容謹供參酌 仍須視具體個案資料而定
林俊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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