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已通知解雇(存證信函) 原因:曠職達三日
我還需要去辦離職手續嗎?
如不去辦理 應該是無法我扣我薪資不發
請問還會有其他的相關法律問題嗎?
A:
您好:
關於離職是否需要辦理交接手續一事,下列資訊供您參考: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亦即,勞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再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勞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
又,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發布之(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雖然公司無法因為您未完成離職交接而預扣您的薪水,但若因為您未完成相關手續而導致公司因此產生實際損害時,則公司仍然有權向您主張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此外,離職時應繳回之相關證件、文件等資訊也應一併繳回公司,否則可能還是會涉及刑事侵占等責任,此點特別提醒您留意。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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