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106年3月因公司發現我在消費者的卡卷做出不當的行為
公司找我約談,並看我在工作的表現,讓我償還金額
金額在51000元整,公司讓我每個月扣在薪資並簽本票還有加利息
償還至7月份止,但公司還用這件事警告我還有追述期
想請問你,到了7月份我已償還金額了
想跟公司離職,我還會不會被告呢?
A:
您好,如您就公司損害部分,已與公司達成51000元和解,原則上民事部分公司不能再追究。
至於刑事部分,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是6個月告訴期。非告訴乃論之罪,則超過6個月仍得告訴,以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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