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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數問題


黃O 發問於 2018-03-21 | 台中 | 其他

Q: 想請教一下,我是在補習班工作
本來的工作時間從早上9點到晚上9點半,中間沒有休息時間吃完飯就是接著工作
公司去年起跟我們說因早上詢問的人不多,所以改為中午12點至晚上9點半上班
公司的算法是一周應上50小時
所以
若是一個月31天就須上滿221小時,若是30天就須上滿214小時
我們配合公司的政策,但現在變成欠公司時數
這樣算下來一年欠公司233小時,公司就用特休扣除
特休時數算法一天為8小時

想請教這樣算法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又或者我們該如何爭取我們的權利
麻煩了,謝謝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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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小姐 您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有關補習班工時計算部分

按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出勤時數每日為8小時,8小時以後為延長工時,每7日需有1天例假及1天休息日,遇有國定休假出勤須加倍發給,並配合其他假別。因此,補習班計算方式以每日時數推算每月應出勤時數,其餘未達時數部分以勞工特休扣除,於計算工資發放及特休天數時,即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及第38條未給予特別休假之規定。

二、權益保障部分

若雇主有因前開事由,有扣薪、扣假或其他不利處分時,得向事業單位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處理或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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