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所待的公司要求到職人員需繳交便章至公司以利年度薪資所得稅申報作業,
請教律師,當提供便章給公司時是否應立契約留存免遭不法使用?
若應訂立契約自保,律師能否提供範本教導?
感謝!
A:
您好:
依照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因此蓋章與本人親自簽名在法律上會有相同的效力。
私人的印章,於通常情況下應由自己使用,假設之後遭他人不法盜用而須負擔其他法律責任時,則必須自行舉證確實有被他人盜用之情況,對您而言相對不利,因此建議您還是不要任意將便章提供給他人使用,即便是公司亦同,否則難以控管潛在之風險。
另外,假設真的有繳交便章給公司之必要,建議您可以另外立據,說明此顆便章僅供特定用途使用,並務必特別寫明具體用途,且記得應在該紙上蓋印,以證明確實是該顆便章,如此若之後遭他人不法盜蓋或移作他用,仍能夠提出相關佐證。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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